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
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收件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
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
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即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支持三种投票方式:A、填写表决票,需在表决票上签
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B、短信表决方式(见下 3、短信表决方式);C、
电话表决方式(见下 4、电话表决方式);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
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8)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
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发
送短信。
(2)基金管理人将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
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3)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条第(1)项的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使用预留手机
号码发送短信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106843364009258258)。
(4)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
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
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发送的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四、表决
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之“4、电话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6)短信表决的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7:00 止
(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开设电话表决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58-258,010-57835512)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
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
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
表决过程将被全程录音。
电话表决的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7:00 止(表
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纸质投票效力确定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2)短信投票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表决短信里未提
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表决,
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
送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的一种,表决短信里仅提供
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
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
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无法核实
其身份或表决时间超出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重复提交短信投票、重复进行电话投票,
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若不同投票方式的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撤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表决票重复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
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决短信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表决通道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管理人在
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有效的电话表决为准;
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
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人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质表决票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
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于焕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九、重要提示
年 10 月 10 日)上午开市起至上午 10:30 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
的流动性风险。
如《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变更等相关事
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且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关于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如《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
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保留 A 类基金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并据此相应
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信息披露等内容,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本次修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86 号)。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
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同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和《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
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变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
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
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
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成立以来,运作平稳,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更好的满足投资
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金原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本基金变
更注册(证监许可【2025】2086 号)。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
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A 类基金份额
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保留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
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变更后,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仍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
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
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删除定向增发策略,并新增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国际
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择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
具备稀缺性或具有成长性的优质港股。”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结
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
(14)、
(24)、(2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14)、(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修改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
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五)《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基金合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名称 券投资基金(LOF)
第一部 三、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三、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分 前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寿安保
言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LOF)变更注册而来,国寿安保策略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开放后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更名而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或者保证。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
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
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
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删除左侧内容。
分 前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言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分 释义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寿安保策略
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LOF)变更注册而来,国寿安保策略
证券投资基金(LOF)”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开放后
更名而来
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补充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策略精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更新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策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策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策略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寿安保策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金合同》生效日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确认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4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 12 个月度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对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 12 个月度对日。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
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4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9、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
的行为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43、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场内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基金总份额的 10% 总份额的 10%
新增: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第三部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分 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的基 券投资基金
本情况 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基金名称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第三部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分 基 契约型 契约型开放式。
金的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
本情况 (含第 12 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
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
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
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12 个
月度对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当基金在封闭期
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封闭期的时
长不作变更,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第三部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
分 基 金额总额”和“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金的基 和认购费用”。
本情况
第三部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分 基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金的基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本情况 互相转换。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互相转换。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 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交易,下同);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
下同)
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章节名修订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分 基金 售” 革”,增加内容如下:
份额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发售 金,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而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
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 2017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858 号)注册并进行募
集。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根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期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国寿
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终止 A 类基
金份额上市,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并据此相应调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信息披露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自【】年
【】月【】日起生效。
第五部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章节名修订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分 基 删除“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和“二、
金备案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第六部 删除“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第六部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 删除左侧内容。
分 基 (含第 12 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
金份额 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
的申购 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与赎回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
市交易。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
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第六部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分 基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
的申购 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与赎回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
外。 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分 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的申购 即按照投资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即按照投资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与赎回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分 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的申购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与赎回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
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分 基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金份额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的申购 金资产净值。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与赎回 新增: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分 基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
的申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与赎回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
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收取转托管费。
第六部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分 基 除上市交易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除上市交易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金份额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的申购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与赎回 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合同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当事人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及权利 不限于: 限于:
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限于: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宜;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基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金合同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当事人 括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及权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义务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分 基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
金份额 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持有人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大会 大会: 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终止上市的除外; 上市的除外;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规则;
第十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
基金的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投资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 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
关规定)。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个交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购款等。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
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第十二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部分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的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
投资 定向增发策略、成长策略、主题轮动策 定向增发策略、成长策略、主题轮动策
略等多策略体系,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略等多策略体系,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进行针对性运用,并根据宏观经济状 进行针对性运用,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 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整。 (1)定向增发策略
(1)定向增发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将积极参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将积极参与 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项目,对进行非
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项目,对进行非 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
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 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在定向增发股票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在定向增发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
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 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
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 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 1) 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
出。 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先,
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 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竞争
先,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投项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 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
竞争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 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
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 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息折旧
等进行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 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征主营业
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 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
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 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
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过
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 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
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 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
确定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 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
场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 折价比例。
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 3)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较高的折价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估值
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 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判断。项
估值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 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 新增:
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 (6)港股投资策略
的安全。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
展前景、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
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
择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于基本面
良好、估值合理、具备稀缺性或具有成
长性的优质港股。
第十二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部分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为 0-5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
的 10%;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结束之日;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应收申购款等;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之日;
(2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货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日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除上述(11)、(14)、(24)、
(25)项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回购)等;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11)
、(14)、
(23)、
(24)项外,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规定的,从其规定。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部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
基金的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20%+
投资 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
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 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
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 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
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 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中债
件。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 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覆盖我国
本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
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是由恒生
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
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
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第十二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基金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 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第十四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部分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基金资 估值 值
产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
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
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 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为估值全价; 价;
新增: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第十四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部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基金资 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10 项条 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1012 项条
产估值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分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基金费 新增:
用与税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收 项合理费用;
第十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分 1、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1、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的 2、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1、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收益与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分配 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第十六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部分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的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收益与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分配
第十七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部分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基金的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会计与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审计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披露; 度披露;
第十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的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露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载在网站上。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金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期结束后 (2)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八五)临时报告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十四)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情况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交易政策、持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交易政策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和投资交易目标等。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十五)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情况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交易政策、持仓情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交易政策和
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投资交易目标等。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新增:
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情况。
第十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部分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的变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更、终止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与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财产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清算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1、《基金合同》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二部分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
同的效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力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效。 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安排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
如《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变更等相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落实上述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业务规则和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业务办理和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修订后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本基金变更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本基金变更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变更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
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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